代理教師112-1公告甄選
甄選簡章網址 https://www.tyc.edu.tw/cp.aspx?n=6051
報名資格:
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:
1. 中華民國國民 。
2. 無教師法第 14 條 、第 15 條及第 1 9 條 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 者(如附錄說明)。
3. 無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、第 13 條或第 1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。
4. 無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。
報考人員資格:
【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,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】
1. 依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8 條 第 3 項 規定 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。
2. 依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 細則 第 8 條規定 略以 :「 教保服務機構教師、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、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,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;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,亦同: 一、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。 」故幼兒園代 理教師 應具備 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。
3. 第一、二次甄選招考後,倘仍有缺額,於第三、四、五次甄選放寬報名資格至具教保員資格者報考,放寬後仍有缺額於第六次〜第二十次甄選放寬報名資格至助理教保員資格者報考。
報名資料:
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(請以正楷詳填各欄,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)。(如附件一(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,貼於報名表)。
繳驗證件:證件正本驗訖發還,影印1份裝訂成冊(影本須加註「與正本相符」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;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),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。
1. 國民身分證。
2.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。(報名表上所載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、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。(報名表上所載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、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,不得報名)。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,不得報名)。
3. 合格教師證(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)。合格教師證(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)。
4.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,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。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,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。
5. 獎懲令(無者免繳驗)。獎懲令(無者免繳驗)。
6. 專長或資格證明(含資訊、國樂、音樂、英文、體育、語文、科學教專長或資格證明(含資訊、國樂、音樂、英文、體育、語文、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、育等專長之學歷、學分或獎勵證明)。學分或獎勵證明)。
7.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,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,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、修畢師資職前正在辦理教師複檢,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,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。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。
8. 任職前任職前最近最近2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8小時以上證明。小時以上證明。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,應填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,應填具切結書具切結書((如附件三如附件三)),未於任職後,未於任職後3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,取消其錄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,取消其錄取資格,由備取人員遞補取資格,由備取人員遞補((應於應於111122年年1010月月1515日前繳交日前繳交))
9.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,應繳交下列證件,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:持國外學歷報考者,應繳交下列證件,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:
(1)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、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。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、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。
(2)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(單)正本、影本各一份,並出具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(單)正本、影本各一份,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。本。
(3)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。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。
(4)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、紀錄暨護照影印本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、紀錄暨護照影印本。
(5) 持國外學歷,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(市)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持國外學歷,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(市)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。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規定者,名。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規定者,或不具擔任或不具擔任幼兒園幼兒園教師資格者,應依教師資格者,應依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」第十九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」第十九條之規定,取消其錄取資格,條之規定,取消其錄取資格,並予解聘並予解聘。。
10. 報名切結書報名切結書((如附件三如附件三))。。
11.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(附件五附件五)。